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福建上杭下都五丰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进行公开拍卖出让的批复》(杭政综【2017】251号),经与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杭分中心洽商,定于2018年元月4日上午10时在上杭分中心四楼中开标区,公开拍卖出让福建上杭下都五丰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现就拍卖出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方式
委托龙岩市虹桥拍卖行以公开拍卖出让方式进行交易。
二、拍卖起始价、增价幅度
(一)拍卖起始价:(本次拍卖不设定底价)
福建上杭下都五丰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58.107万元。(不含前期工作费 )
(二)增价幅度:每次报价的增价幅度不低于1.0万元的整数倍(含1倍)。
三、项目简介
福建上杭县下都五丰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位于下都镇五丰村,有县道(水泥路)与309国道相通,交通较为方便。矿区范围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如下:
1、(x2741245.01,y39445621.68);2、(x2741087.14,y39445742.35);
3、(x2740885.39,y39445525.60);4、(x2741037.87,y39445401.47)。
开采标高+755 m—+590m,矿区面积:0.0589平方公里,共有4个拐点坐标圈定。
矿区范围内建筑用花岗岩石料矿保有资源量矿石量211.45万立方米,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本次拟出让资源量矿石量51.02万立方米,矿山设计开采规模10.0万立方米/年,出让年限为5年(含矿山基建期一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该矿点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提交了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
四、竞买人资质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竞买人资质条件
竞买人应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独立企业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含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
(二)竞买人应提交材料(各一式三份)
1、矿业权竞买申请表、竞买承诺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3、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持委托书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报名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一)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
竞买人向上杭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相应的资料,领取拍卖文件资料,并签署相关必要文件。
(二)报名时间
2017年12月8日—12月28日(正常上班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报名地点
上杭县北环中路171号国土资源局(二楼矿管股)。
(四)报名方式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相应材料书面报名申请,不接受信函、电子邮件及口头申请等。
六、竞买资格的确认
竞买人应当认真参阅上杭县国土资源局制作的拍卖出让文件资料。一旦竞买人提交申请表和承诺书,视为接受本次矿业权拍卖出让的公告、出让须知条款等公开出让文件资料规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上述指定的时间内报名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提交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的竞买人予以资格确认,取得竞买资格。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人数少于三人的,则依照相关规定停止本次矿业权拍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人数达到拍卖要求的,由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以书面形式确认竞买号并通知竞买人。
七、拍卖的时间、地点
(一)拍卖时间:2018年元月4日上午10:00时。
(二)拍卖地点: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杭分中心四楼中开标区。
八、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公开拍卖出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出价最高的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应缴交拍卖交易费用。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价款。
九、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一)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28日17:00时(以收到银行出具的到款凭证--“汇兑来帐凭证回单”为准)由上杭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二)福建上杭下都五丰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竞买保证金20.0万元。竞买人应将保证金汇入指定户头(户名:上杭县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杭县支行 账号:740101040001316)。
(三)竞买保证金的处置
1、竞得人保证金可等额抵交采矿权部份价款。
2、其它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十、风险提示
(一)矿山投资为高风险投资,所提供的有关矿区范围资源情况,仅供竞买人参考,出让方不作任何承诺。
(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环境保护、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未能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须慎重决策。
(三)依据闽国土资综[2014]414号文件规定,砂、石、土矿采矿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延续开采登记请竞买人慎重决策。
十一、有关约定
(一)竞买人需到实地考察的,请于公告之日起自行前往实地察看,费用自理。
(二)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交拍卖等交易费用。
(三)竞得人的有关矿山建设,包括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解决。临时用地、道路使用、林地使用等以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由竞得人依有关规定自行协调解决。
(四)竞得人应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按《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一次性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及土地复垦保证金、前期工作经费。
(五)本次出让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矿,不能改变开采矿种开采饰面花岗岩板材。
其它具体事宜,请向上杭县国土资源局联系。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7-3132828 13507532922
联系人:王先生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8日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